长光辰芯:代工封测依赖海外 部分股东特殊条款引关注 深耕小众业务如何破局?

  出品:新浪财经上市公司研究院

  作者:光心

  近期,长春长光辰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光辰芯”)的港交所IPO获得受理,联席保荐机构为中信证券和国泰君安国际。

  而此前,长光辰芯还曾于2022年递表上交所科创板,但于2024年12月终止。

  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此次长光辰芯拟将募集资金用于支持在主要应用场景的持续研发及产品迭代、建立一个先进的CMOS图像传感器研发中心、扩展封装及测试生产线、扩展国际业务布局、营运资金及一般企业用途。

  虽然长光辰芯是非消费级CIS龙头,工业成像领域收入排名中国第一、科学成像领域收入排名全球第三,但由于该细分领域比较小众,2024年工业成像、科学成像的全球合计规模也仅有41亿元,长光辰芯当下的业务规模并不算大,2024年营收为6.73亿元。

  虽然公司近年向市场空间更大的专业影像和医疗成像领域拓展,但目前还未形成规模,营收占比未超5%,未来公司能否筑成第二增长曲线,实现业绩突破,还有待时间检验。

  聚焦小众市场或将面临激烈竞争 新业务方兴未艾

  长光辰芯成立于2012年9月,主营业务为高性能CIS光学传感器的研发、设计、测试与销售以及相关的定制服务。

  据招股说明书,CIS可以分为消费级和非消费级应用场景。其中,消费级CIS主要面向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大众电子产品市场,具备产量大、价格敏感度高、产品周期短的特点。从市场空间上来看,2024年消费级市场占全球CIS市场的71.1%,几乎被索尼、三星、豪威等几家寡头垄断。

  而长光辰芯则避开了消费级红海市场,专攻非消费级CIS业务。这类产品主要面向工业成像、汽车领域、医疗成像、科学成像等领域,此类产品的定制化程度更高、且附加值和单价也更高。2024年,非消费级产品占全球CIS市场的比例不到30%,占比相对较小,且目前主要以欧美日知名厂商为主。

  长光辰芯的产品按照应用场景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工业成像、科学成像、专业影像、医疗成像四大板块,其中工业成像、科学成像又是主要的营收贡献者,两业务板块的营收占比常年超九成。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个赛道的天花板与成长性或许非常有限。2024年,工业成像占全球CIS市场的比重仅有2.1%、市场规模仅有29亿元,科学成像的比重仅有0.8%、市场规模12亿元。

  据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预测,即使到2029年,工业成像与科学成像的市场规模也刚刚达到100亿元。在如此有限的空间内,长光辰芯还需要面对索尼、豪威等老牌企业的竞争,其未来形势或许比较严峻。

  近年来,长光辰芯向市场空间更大的专业影像和医疗成像领域扩展,但2024年两大板块的营收占比仅为4.5%,且专业影像收入还出现同比下降。

  长光辰芯在招股说明书中坦承,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倘若公司未能成功竞争,则业务、经营业绩及未来前景将受到损害。

  代工封测主要依赖海外 部分股东特殊条款引监管关注

  长光辰芯采用 Fabless 经营模式。对于晶圆制造环节,公司向晶圆代工厂采购经公司自主设计并经晶圆代工厂制造的晶圆。对于芯片封装环节,2020-2021 年,公司通过委外方式完成,2022年以来,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长光圆芯自主开展少量芯片封装,大部分芯片封装仍通过委外方式完成。

  目前,长光辰芯的晶圆代工主要依靠以色列高塔半导体(Tower)和韩国东部高科(DB HiTek),2024年两者采购占比合计约47.5%。封装则主要依赖日本KFT公司,2024年采购占比为6.6%。

  2022年到2024年,长光辰芯向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比例分别为77.9%、74.7%、63.7%,2024年公司的前五大供应商来自以色列、韩国、日本,这部分采购比例高达62.1%。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表示,公司依赖数量有限的第三方供应商提供晶圆制造、封装及测试服务。公司对此类服务的可用性和成本控制能力可能有限,可能发生设备或原材料短缺、供应商关系恶化、更换供应商等情况,从而对业务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长光辰芯此前递表科创板时,其关于股东特殊权利条款的安排被上交所特别关注。

  2022年6月,王欣洋、马成、李扬、刘洋分别与22位外部股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其中约定了回购权、优先清算权、最优惠待遇、特殊知情权等特殊 权利条款。

  2023年6月,大部分投资者的所有特殊权利已全面终止,其中珠海祈欣、高瓴裕润、厦门源峰及华舜广州的特殊知情权于2023年6月的终止后又于2025年1月恢复生效。

  在后续问询中,上交所要求说明:特殊知情权条款存在附条件恢复安排的原因,仅对该4名股东设置特殊知情权恢复安排的原因。

  长光辰芯在问询函回复中表示:因2022年6月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系各转让方分别与不同外部投资者签署,基于协议相对性原则,公司、各转让方与外部投资者就股东特殊权利条款终止事宜分别进行了沟通,并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发行人特殊股东权利条款终止事项均为转让方和各受让方分别沟通协商达成,因此存在差异。其中,珠海祈欣、高瓴裕润、华舜广州、厦门源峰4名股东基于其内部管理权利诉求,与履约义务人约定特殊知情权条款附条件恢复安排。除前述4名股东外,其余外部股东享有的特殊股东权利条款均无条件不可撤销地终止且自始无效,不附带任何恢复条件。

  建议后续关注公司专业影像和医疗成像业务表现、封测生产线建设与运作情况、部分股东特殊权利条款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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