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进展:鸿博股份(002229)索赔案已有股民获得一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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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公开消息,近日,已有投资者诉鸿博股份(维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股份”或“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尚未登记索赔的股民,仍可参与。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410820485)提示,以下两类投资者,或可通过“新浪股民维权平台”自愿登记索赔:(1)于2024年1月11日-2024年4月12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4年4月13日及之后是否卖出;(2)于2023年4月4日-2023年11月20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3年11月21日及之后是否卖出。(赵敬国律师专栏)

  回顾本案,2023年11月17日,鸿博股份因会计差错,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的警示函。2024年4月15日晚,鸿博股份披露《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福建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5号)》。2024年8月30日,鸿博股份和相关人员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涉及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和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在2024年1月至2024年2月因司法扣划合计减持鸿博股份10,553.5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18%。同时,鸿博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故福建证监局对鸿博股份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认为,以下投资者,可发起索赔:1)于2024年1月11日-2024年4月12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4年4月13日及之后是否卖出;(2)于2023年4月4日-2023年11月20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3年11月21日及之后是否卖出。

  信本股民索赔团队提醒,鸿博股份已收到证监局警示函,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可通过“新浪股民维权平台”自愿登记索赔。(鸿博股份维权入口)

  维权条件:

  鸿博股份:(1)于2024年1月11日-2024年4月12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4年4月13日及之后是否卖出;(2)于2023年4月4日-2023年11月20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3年11月21日及之后是否卖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

  (本文由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敬国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赵敬国律师,于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法学理论知识扎实,曾在高校任教。2004年起开始律师执业,承办过千余起各类诉讼案件,积累了十分丰富的争议处理经验,尤其擅长处理证券纠纷、金融、不良资产等方面的业务。执业至今,赵敬国律师代理投资者诉多家上市公司索赔案件,已经胜诉或已经获赔的案件包括中安科索赔、中兵红箭索赔、步森服饰索赔、中潜股份索赔、奥瑞德索赔、獐子岛索赔、天神娱乐索赔、抚顺特钢索赔、飞乐音响索赔、香溢融通索赔、延安必康索赔、欢瑞世纪索赔、紫晶存储索赔、泽达易盛索赔、安妮股份(维权)索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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